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蕭采穎 被告 陳阿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德進
法官高增泓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