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54號原告 盧春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巢氏房屋公司、 洪宗興 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