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646號債權人台灣米其林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行健 非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楊益昇 律師
蘇芳儀 律師債務人寶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寶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陸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肆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捌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