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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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38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