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88號原告 陳邱星五 被告 陳竹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號、權利範圍3分之1之土地上所設定債權金額新台幣7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所持理由乃上開土地現為原告所有,惟該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該抵押權既已失其存在,被告應將該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是以依原告所訴之事實觀之,其請求被告塗銷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顯在行使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堪認係基於物權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自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所定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之事件,應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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