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42號原告 廖嘉和 被告 廖春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抵押權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而系爭供擔保之土地價額為364,000元(計算式:面積70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520元/平方公尺=364,000元),少於擔保之債權額20,000,000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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