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53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施炳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依其所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之約定,兩造約定就該約定書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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