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2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所持有之扣案安非他命2包毛重共0.6公克,屬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被告前於民國97年9月2日17時28分回溯24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於97年9月2日13時30分許,在高雄縣○○鎮○○路○○號前為警查獲,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140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2月10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80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016號全卷無誤,並有上開本院刑事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再被告因上開案件遭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且經送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2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4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自屬違禁物,應予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粉末,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廖佳玲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重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壹包│檢驗前淨重0.151公克、檢驗後│││安非他命││淨重0.141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壹包│檢驗前淨重0.052公克、檢驗後│││安非他命││淨重0.04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