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玠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8573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玠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玠甫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5至9所示之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2年10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之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5至9之有期徒刑2年10月,加計附表編號4及附表編號10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6年5月【聲請書附表所載編號1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4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部分,業經高等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821號裁定撤銷,並駁回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爰衡酌本件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範圍,並斟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其於112年7月25日具狀表示:「目前已提出抗告,抗告之原因為與他人相較,定應執行刑之比例不符公平比例,故請鈞上得更裁更適切之執刑期」,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次)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9日(5次)110年7月8日110年7月8日110年7月7日110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168號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168號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16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14號等111年度金訴字第614號等111年度金訴字第614號等判決日期111年8月31日111年8月31日111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14號等111年度金訴字第614號等111年度金訴字第614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4日111年10月4日111年10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61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61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615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次)犯罪日期110年7月7日110年7月8日110年7月9日(3次)110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682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645號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64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77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922號等111年度金上訴字第922號等判決日期111年10月25日111年10月20日111年10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臺南分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77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922號等111年度金上訴字第922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29日111年11月23日111年11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4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40號編號5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5次)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月(2次)犯罪日期110年7月7日(2次)110年7月9日(2次)110年7月8日110年7月7日(2次)110年7月7日110年7月7日至110年7月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7月7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645號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645號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64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922號等111年度金上訴字第922號等111年度金上訴字第922號等判決日期111年10月20日111年10月20日111年10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922號等111年度金上訴字第922號等111年度金上訴字第922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23日111年11月23日111年11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4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4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40號編號5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5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884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88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5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