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劉佩蒨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李明哲 被告 晶盈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施憲廷 被告 陳伸長
楊永發 楊 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晶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憲廷、陳伸長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伍拾柒萬貳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晶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憲廷、楊永發、 楊志偉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七至編號二六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零肆元由被告晶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憲廷、陳伸長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由被告晶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憲廷、楊永發、楊志偉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晶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晶盈公司)前以被告
施憲廷、陳伸長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3年2月27日向原告申請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授信總額度,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3月18日起至106年3月18日止,利息依原告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6.09%機動利率計算;於103年
7月22日向原告申請500萬元之授信總額度,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7月25日起至106年7月25日止,利息依原告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4.62%機動計算;於103年12月24日向原告申請300萬元之授信總額度,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12月25日起至106年12月25日止,利息依原告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4.62%機動計算。被告晶盈公司另以被告施憲廷、楊永發、楊志偉為連帶保證人,於104年8月18日向原告申請1,000萬元之授信總額度,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8月18日起至105年8月18日止,利息依原告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96%機動計算。
㈡詎被告晶盈公司動撥授信額度後,卻自105年4月11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本息,目前尚欠原告之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則詳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借款)。雖經原告屢次催告,但被告晶盈公司、施憲廷、陳伸長、楊永發、楊志偉均置之不理,因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系爭借款應視同全部到期,被告應一次全部清償等語。爰依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部分:㈠被告楊永發以:被告楊永發是被告晶盈公司之股東,當初確
實有簽連帶保證契約,但簽的是應該是換約。被告晶盈公司目前仍在營運,借款是被告晶盈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施憲廷之責任,被告楊永發先前還曾因為被告施憲廷將公司的動產抵押給訴外人,因而對被告施憲廷提起背信罪之刑事告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楊志偉以:當初有簽連帶保證契約,簽的是換約。簽的
時候被告施憲廷曾表示沒有什麼關係,只是因為股東都要簽名,而且公司有信保基金,所以股東們不用負責。據被告施憲廷表示,伊已經有在處理系爭借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被告晶盈公司、施憲廷、陳伸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自己之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晶盈公司前以被告施憲廷、陳伸長為連帶保證
人,於103年2月27日向原告申請500萬元之授信總額度,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3月18日起至106年3月18日止,利息依原告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6.09%機動利率計算,其撥款帳號與目前放款餘額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於103年7月22日向原告申請500萬元之授信總額度,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7月25日起至106年7月25日止,利息依原告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4.62%機動計算,其撥款帳號與目前放款餘額詳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4所示;於103年12月24日向原告申請300萬元之授信總額度,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12月25日起至106年12月25日止,利息依原告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4.62%機動計算,其撥款帳號與目前放款餘額詳如附表編號5至編號6所示。被告晶盈公司另以被告施憲廷、楊永發、楊志偉為連帶保證人,於104年8月18日向原告申請1,000萬元之授信總額度,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8月18日起至105年8月18日止,利息依原告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96%機動計算,其撥款帳號與目前放款餘額詳如附表編號7至編號26所示。附表編號1至編號6關於借款違約金之約定,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20%計算;附表編號7至編號26關於違約金之約定,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20%計算。被告晶盈公司動撥授信額度後,自105年4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目前被告晶盈公司、施憲廷、陳伸長尚欠原告之本金合計為557萬2,263元,被告晶盈公司、施憲廷、楊永發、楊志偉尚欠原告之本金合計則為1,000萬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台中商業銀行借據、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個別商議條款、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動用額度申請書、催告書、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宗函件執據、授信資料查詢單、交易明細查詢、簡易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28頁),並經本院於105年7月14日準備程序將之整理成不爭執事項分寄被告等人,被告均未予表示爭執,是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參照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
且按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承上述,被告晶盈公司向原告所借系爭借款,因自105年4月11日起未按期還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屆期,被告晶盈公司尚有本金557萬2,263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本金1,000萬元及如附表編號7至編號26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施憲廷、陳伸長、楊永發、楊志偉分別為被告晶盈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就系爭借款債務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楊永發、楊志偉固曾於本院準備期日到庭抗辯:被告晶盈公司目前仍在營運,借款是被告晶盈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施憲廷之責任,簽的時候被告施憲廷曾告知渠等無需負責等語,惟渠等對於簽立保證契約乙節,均自陳在卷,揆諸上述,自不得主張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之權利,是其所辯,尚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或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備註:│││(新臺幣)││(年息)%││債務人│├───┼────────┼───────┼────┼───────────┼─────┤│001│329,512元│自105年4月18日│7.32│自10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陳伸長││││││││├───┼────────┼───────┼────┼───────────┼─────┤│002│1,318,030元│自105年4月18日│7.32│自10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陳伸長││││││││├───┼────────┼───────┼────┼───────────┼─────┤│003│876,919元│自105年4月25日│5.77│自10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陳伸長││││││││├───┼────────┼───────┼────┼───────────┼─────┤│004│1,315,376元│自105年4月25日│5.77│自10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陳伸長││││││││├───┼────────┼───────┼────┼───────────┼─────┤│005│779,589元│自105年4月25日│5.77│自10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陳伸長││││││││├───┼────────┼───────┼────┼───────────┼─────┤│006│952,837元│自105年4月25日│5.77│自10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陳伸長││││││││├───┼────────┼───────┼────┼───────────┼─────┤│007│252,500元│自105年4月13日│4.19│自10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13日動│││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撥)│││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楊永發、楊│││││││志偉│├───┼────────┼───────┼────┼───────────┼─────┤│008│247,500元│自105年4月13日│4.19│自10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13日動│││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撥)│││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楊永發、楊│││││││志偉│├───┼────────┼───────┼────┼───────────┼─────┤│009│450,000元│自105年4月15│4.19│自10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15日動│││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撥)│││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楊永發、楊│││││││志偉│├───┼────────┼───────┼────┼───────────┼─────┤│010│550,000元│自105年4月15日│4.19│自10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15日動│││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撥)│││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楊永發、楊│││││││志偉│├───┼────────┼───────┼────┼───────────┼─────┤│011│675,000元│自105年4月20日│4.19│自10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20日動│││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撥)│││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楊永發、楊│││││││志偉│├───┼────────┼───────┼────┼───────────┼─────┤│012│825,000元│自105年4月20日│4.19│自10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20日動│││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撥)│││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楊永發、楊│││││││志偉│├───┼────────┼───────┼────┼───────────┼─────┤│013│225,000元│自105年4月22日│4.11│自105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22日動│││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撥)│││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楊永發、楊│││││││志偉│├───┼────────┼───────┼────┼───────────┼─────┤│014│275,000元│自105年4月22日│4.11│自105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22日動│││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撥)│││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楊永發、楊│││││││志偉│├───┼────────┼───────┼────┼───────────┼─────┤│015│675,000元│自105年4月22日│4.11│自105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105年2月22日動│││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撥)│││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楊永發、楊│││││││志偉│├───┼────────┼───────┼────┼───────────┼─────┤│016│825,000元│自105年4月22日│4.11│自105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105年2月22日動│││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撥)│││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楊永發、楊│││││││志偉│├───┼────────┼───────┼────┼───────────┼─────┤│017│675,000元│自105年4月11日│4.19│自10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11日動│││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撥)│││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楊永發、楊│││││││志偉│├───┼────────┼───────┼────┼───────────┼─────┤│018│825,000元│自105年4月11日│4.19│自10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11日動│││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撥)│││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楊永發、楊│││││││志偉│├───┼────────┼───────┼────┼───────────┼─────┤│019│450,000元│自105年4月18日│4.19│自10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18日動│││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撥)│││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楊永發、楊│││││││志偉│├───┼────────┼───────┼────┼───────────┼─────┤│020│550,000元│自105年4月18日│4.19│自10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18日動│││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撥)│││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楊永發、楊│││││││志偉│├───┼────────┼───────┼────┼───────────┼─────┤│021│225,000元│自105年4月11日│4.19│自10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11日動│││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撥)│││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楊永發、楊│││││││志偉│├───┼────────┼───────┼────┼───────────┼─────┤│022│275,000元│自105年4月11日│4.19│自10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11日動│││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撥)│││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楊永發、楊│││││││志偉│├───┼────────┼───────┼────┼───────────┼─────┤│023│450,000元│自105年4月13日│4.19│自10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13日動│││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撥)│││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楊永發、楊│││││││志偉│├───┼────────┼───────┼────┼───────────┼─────┤│024│550,000元│自105年4月13日│4.19│自10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13日動│││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撥)│││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楊永發、楊│││││││志偉│├───┼────────┼───────┼────┼───────────┼─────┤│025│450,000元│自105年4月15日│4.19│自10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15日動│││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撥)│││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楊永發、楊│││││││志偉│├───┼────────┼───────┼────┼───────────┼─────┤│026│550,000元│自105年4月15日│4.19│自10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晶盈科技股│││(帳號00-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15日動│││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連帶保證│││撥)│││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人施憲廷、││││││利率20%計算。│楊永發、楊│││││││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