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1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二八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於㈠九十四年間,因施用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以九十四年度少調字第一二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執行完畢出所,再經雲林地院於同日以九十四年度少調字第一二九號裁定不付審理;嗣於㈡九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五六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再於㈢九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板橋地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五九八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本件均不構成累犯)。
二、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九年六月五日夜間某時許,在其斯時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之六之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翌(六)日零時五十分許,甲○○行經臺北市○○區○○○路○段○○號前,因形跡可疑,經員警上前盤查,經其自願性同意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乃接受調查,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發現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上開事實二之部分,業據被告甲○○於本院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且其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步檢驗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檢驗,結果發現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附卷足憑(毒偵卷第四四頁參照),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北市鑑毒字第一五三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佐(毒偵卷第四十頁參照),是由上開補強證據,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
列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曾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
判處有期徒刑,仍未能把握自新機會,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再度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甲基安非他命,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施用毒品之次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無誤,已如上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由本院諭知沒收銷燬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憲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白色透明│壹包(驗│檢出第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晶體│餘淨重壹│級毒品甲│檢察署九十九年安││││點捌貳公│基安非他│保管字第六五四號││││克)│命成分│編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