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斗訴字第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於起訴繕本送達被告後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追加依
借貸關係為請求。查此項追加訴訟之標的,係原據以起訴票
據簽發之原因關係,被告答辯時亦否認此項票據原因之借貸
關係存在。故追加之訴部分,既不甚妨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
之終結,其請求之基礎事實與原訴亦屬同一。依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第1項第2、7款之規定,原告為訴之追加,並無不合
。被告表示不同意追加,委無可取,核先說明。
二、原告起訴原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月間,以做生意為由,向
伊借款新台幣(下同)700萬元,並簽發交付發票日97年1月
27日、票號CH766953號、金額700萬元之本票,嗣稱因伊向
被告簽賭六合彩,多次中獎累計之彩金合計約700萬元,由
被告簽發上開本票並同額借據,詎被告迄今仍未清償等情,
本於票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如數給付及自
93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加給利息之判決
,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伊簽發上開本票及借據,雖係為向原告借款,惟
原告嗣後藉故推延不交付借款,雙方之借貸契約並不成立。
況該本票未載到期日,依法視為見票即付,但簽發迄今逾三
年,已因罹於時效而消滅,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等語,資
為抗辯。
四、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之前揭本票及借據之事實,有所提本
票、借據為證,並為被告所自認,固堪以認定。被告否認原
告交付此項借款,原告則明確陳稱因其向被告簽賭六合彩,
多次中獎累計之彩金共約700萬元,被告才簽本票及借據給
伊。被告雖不承認積欠原告六合彩賭金,惟至少足徵原告確
未交付此項借款給被告無訛。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自屬
無據。再者,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
關係原無請求權之可言,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
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
法行為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最高法院著有44年台上字第
421號判例可參。依原告所主張,被告係因積欠之六合彩賭
金,而簽發上開本票及借據,亦屬脫法行為,原告自不能據
以向被告為請求。況上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法視為見票即
付,而自發票日起算,迄今已逾四年,原告陳稱期間均有向
被告持續請求,即便實在,惟其並未於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
,並無中斷時效之效力(民法第130條參照),依票據法第22
條第1項之規定,該本票已因3年間不行使而罹於時效,被告
亦得拒絕給付。是以,原告本於票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700萬元及其利息,於法無屬,應不准許;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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