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9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併科罰金部分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併科罰金部分顯有誤寫,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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