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30號聲請人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秀水分社法定代理人乙○○
段35訴訟代理人甲○○
33號86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林禮德 │台灣土地銀行福│96年1月31日│46,000元│175677│││││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