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20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阜洋營造工程有│台中商業銀行鹿│96年2月10日│300,000元│LGA0000000││││限公司 王耀彬 │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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