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崇右企業管理專科學校財團法人財團法人事務所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崇右企業管理專科學校財團法人財團法人事務所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崇右企業管理專科學校財團法人財團法人事務所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奉教育部核准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制為技術學院,為使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更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更具備,乃提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崇右企業管理專科學校財團法人財團法人事務所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木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書記官吳長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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