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裁判案由:返還借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19號上訴人 鍾騰宏 訴訟代理人 黃禎祥 被上訴人 張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