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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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19號上訴人 鍾騰宏 訴訟代理人 黃禎祥 被上訴人 張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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