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31號

原告 蔡富男

訴訟代理人 陳青華

朱宗偉 律師

被告 卓尚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714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上開被訴部分,原告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業經本院109年審交易字第714號諭知公訴不受理,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陸仟零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官逸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