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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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3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智強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06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孫智強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孫智強係後備軍人,應受召集,前於民國97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10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月確定,已於98年8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原與其舅舅 張永甫 同設籍於桃園市○○區○○○街○○巷○弄○○號,其分別於102年7月20日下午5時33分許、同日下午5時34分許(起訴書贅載「102年7月30日中午12時20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藉由LINE通訊軟體收受其舅舅張永甫所傳達之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應於102年8月2日前往新竹縣新埔鎮○○里00號犁頭山營區報到之忠勤動員230303號(0131)教育召集令訊息後,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規定向指定召訓部隊報到參加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孫智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孫智強之舅舅張永甫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㈢召訓梯次管理系統列印畫面、掛號回執、廣豐公園大墅管理
委員會管理中心掛號郵件代收記錄、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彈藥庫龍潭彈藥分庫102年8月16日 陸三龍 彈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彈藥庫後備警衛第一營第二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無法製作筆錄證明單、張永甫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明細報表、102年
7月20日LINE訊息擷取畫面。
三、論罪科刑方面: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
妨害教育召集罪。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身為後備軍人,竟於收受教育召集令後,無故未
依規定報到接受召集,逾應召期限2日,無視國家對後備軍人管理訓練之制度,所為非是,並兼衡其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