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3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94年度易字第52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廖怡貞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