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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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被告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
67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父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廖怡貞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