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4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鄒永禎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又被告於犯罪後,曾流亡日本多年,因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廖怡貞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