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33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用,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從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