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694號債權人辛○○
7樓債權人己○○債權人癸○○債權人壬○○債權人甲○○債權人子○○債權人乙○○債權人丙○○債權人戊○○○債權人庚○○債權人丁○○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史丹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裁判費新臺幣5,000元。㈡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㈢各債權人之請求標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邱肇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