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741號債權人曼哈頓經貿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莊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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