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陳淑津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林家綾 律師被告 林魏素蓮
林崑陛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且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