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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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31號原告 吳惠雅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被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萬8,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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