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 許忠義 即新盛實業社被告森宏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靜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萬4,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