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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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元鴻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許仙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彥駿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
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
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
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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