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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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683號聲請人 張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林群哲 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林群哲所簽發之本票,其金額欄處之幣別業經塗改應視同金額之改寫(98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0號參照),至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依首開法條規定,簽發之本票即屬無效。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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