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54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謝李金玉 、 謝太隆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9,910元(11,500元44.34㎡=509,9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