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被訴侵占等案件(97年度易字第3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乙○○於本院審理97年度易字第352號被告甲○○侵占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楊坤樵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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