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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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821號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韓瑞雄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