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7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完整填載收養認可聲請狀、收養契約書,並由收養人、被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親自簽章及填載日期。
三、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生父、生母之戶籍謄本。
四、被收養人生父、生母之出養同意書,並經公證(如得親自到庭陳述,則無庸公證)。
五、收養人之最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表。
六、收養人之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
七、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清單。
八、收養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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