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8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張維宗 選任辯護人 陳敬升 律師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處分(113年度執字第158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如檢察官先前曾發之執行指揮書已經註銷不存在,或原據以核發執行指揮書之法院裁判因與受刑人所犯其他案件之宣告刑,合併另行定其應執行刑,並重新核發執行指揮書,則「先前曾發之執行指揮書」已經不存在,自無從據以指摘檢察官執行不當。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交
簡字第8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甲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執字第4200號執行;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投交簡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駁回後確定(下稱乙案),此案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發113年執字第1586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等節,有上開乙案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憑。
㈡乙案確定後,檢察官就乙案,併同甲案,向本院聲請定應執
行刑,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丙案),再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執更明字第377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有丙案之裁定、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觀之丙案執行指揮書備註欄載明:「3.註銷臺中地檢署113年執矩字第4200號、本署113年執字第1586號執行指揮書,改依本件指揮書執行,本件係因定刑後換發指揮書,原判決沿用。」等文,有上開案號之執行指揮書在卷,足見本件聲明異議所指摘之乙案執行指揮書,其據以核發之法院裁判已因與他案另行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並重新核發丙案執行指揮書,則先前曾發之乙案執行指揮書已經不存在。因此,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實係以不存在之執行指揮書為標的,無聲明異議之實益,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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