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 張昱騰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麗汝附表:~t46;┌───────────────────────────────────────────┐│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9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裕順食品股份│華南銀行羅東分行│99年7月30日│41,220元│0000000│││1│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