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仁杰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參 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仁杰涉嫌施用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該案中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該案中所查扣之透明結晶物經鑑驗結果:淨重0.1362公克,取樣鑑析用罄,驗餘淨重0.135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紙可稽,其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誤,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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