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家瑜 (原名 李金蓮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事項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彭蜀方附件: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聲請人陳報繼承公同共有之農林牧地,應說明其應繼分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例如繼承系統表、繼承登記資料、遺產稅核定通知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
⒊應說明是否仍任職於翔峯實業社?現行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
?並提出最近三個月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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