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39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安頓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安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4,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玉萱
法官陳淑卿
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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