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55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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