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蘇美苓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