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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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22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奕慈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91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 陳鳳滿 於辯論終結後表示欲撤回告訴,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