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7號原告 楊秀卿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賦
陳怡婷 律師 王雪雅 律師被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訴訟代理人 孫頡儒
沈俊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