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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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彥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16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彥琮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羅彥琮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爰
審酌被告羅彥琮僅因細故,即以不雅言語貶損告訴人名譽,
其行為確屬不當;併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專科畢
業之智識程度,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孫立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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