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42號聲請人 于宇穎 (原名于 宇英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契約(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並應提出每月領取身障補助4,7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及陳報每月打零工之工作內容及薪資分別為何,及提出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應說明現住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之法律關係為何及其必要性,如為租賃關係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房租繳納證明,並應陳明共同居住之人數、關係及房租費用如何分擔或不能分擔之正當理由。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提出子張○○、女張○○、配
偶張○○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2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五、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懷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