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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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鈞毅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鈞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鈞毅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50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20日確定;復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7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59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3案有期徒刑部分嗣經本院以
103年度聲字第245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自103年2月13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
4月4日,復經法務部核准受刑人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