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63號聲請人 江文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周苡彤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6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蕭玉珠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江文生72,750元AC03527011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