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88號原告 何耀輝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耀忠 、 何亦芯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陳報如訴之聲明所示之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0號2樓房屋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惟不得以房屋課稅現值為房屋交易價值之證明依據)。
二、補正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