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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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不服延長羈押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848號抗告人即被告 譚瓊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延長羈押裁定(96年度偵聲字第50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裁定以:抗告人即被告譚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法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並有羈押必要,於96年6月9日執行羈押二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羈押期滿前,經原審法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自96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經核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以:抗告人係自大陸嫁來臺灣之女孩,在家裡均不過問伊丈夫之事情,僅伊丈夫偶而拿金融卡要伊去幫忙領錢,伊係在不知情之情況下幫丈夫領錢,並未加入詐騙集團。又伊於5月間回娘家探親,打電話回家,才得知丈夫遭警察帶走並收押,伊隨即帶女兒回臺灣,足見伊並無逃亡。況家中尚有年邁之公婆及年幼之女兒需抗告人照顧,抗告人遭收押後,渠等之生活起居乏人照顧,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於原審訊問時已供承:伊幫同案被告 梁玉庭 領兩次錢,每次都是領5萬元,都交給梁玉庭等語,且依監聽譯文及扣案證物,足認抗告人有參與公訴人所指之詐欺等犯行,且本件尚有多名共犯尚未到案,亦足認抗告人非無串證之虞。況抗告人本身係大陸來台人士,經常往返大陸及臺灣,且依抗告人與同案被告梁玉庭之監聽紀錄,可知渠等已將財產轉到大陸,益見抗告人非無逃亡之虞。至抗告人抗告意旨另指稱:家中尚有年邁之公婆及年幼之女兒乏人照顧等情,縱然屬實,與抗告人是否繼續羈押無涉,抗告人執此爭辯,尚嫌無據。抗告人遽以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宋祺法官黃金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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