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 徐水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玉楓┌──────────────────────────────────────────────┐│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張文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信│107年11月30│22,000元│AC0000000│││││用部│日││││└──┴─────────┴─────────┴──────┴──────┴──────┴──┘